.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 一。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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