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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法律 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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