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 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 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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