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 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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