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施工现场项目负责人擅离职守.发生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项目负责人同时承担两项及以上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予以警告.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五,项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第三十五条.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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