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安全责任、第七条。建设 施工,监理等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的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后、建设工程项目方可开工,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措施相关资料、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情况报告书或者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二.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三,临时设施搭设方案和搭建情况。四。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使用计划,五、临时用电,土方工程,模板工程,脚手架工程 起重吊装 紧急救援方案及其他危险性较大项目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方案。六。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组织机构,项目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七。建设,监理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八 缴纳意外伤害保险凭证、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案及处置措施。十,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相关资料.颁发施工许可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批准施工许可后15日内.将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资料移交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计取建设工程项目安全作业环境和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安全生产措施费用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标费用.在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中单列 安全生产措施费用主要用于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采取道路硬化处理,立面封闭处理,安全设施及临时环保 消防设施配备等安全施工措施,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条,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施工安全承担全面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一名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承担两项及其以上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与施工规模相适应的专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独立行使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 消防知识等相关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第十四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实施监理。将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履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监督职责。做好安全监督检查并建立检查记录 总监理工程师全面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安全监理工程师具体负责所承担的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