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 未依法组织编制市.县。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未在法定期限内,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将未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未依法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的。六,在规划区内发现未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建设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四十四条,市 县.市 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四 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意见的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或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由市。县,市 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 限期改正,处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所得,并处以该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市,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 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影响镇.村庄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严重影响镇、村庄规划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一,建设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工商企业生产经营性设施,不按照镇、村庄规划进行建设的,由规划主管部门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二,未经批准建设住宅或者未经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宅基地位置 面积,四至.基础标高 房屋层高建设住宅的、由乡,镇 人民政府按以上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在施工前 未在建设现场设置或者不按照许可内容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市 县,市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市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暂停核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相关规划许可或者撤回已做出的规划许可,一,妨碍 阻挠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活动 二.拒不执行城乡规划监督检查意见 三.逾期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第五十二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