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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二十六条,建筑物高度除应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抗震.人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节规定.第二十七条、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 气象台。广播电台 电视台以及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建。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在涉及文物保护的区域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工程、其建筑形式 高度的控制应符合文物和历史。古建筑保护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多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80米,高层住宅长度不宜超过60米,第三十条.沿城市道路。建设用地的围墙宜用绿篱 透空围栏等形式、其高度不宜超过1,8米、第三十一条。主次干路两侧的建筑应符合城市景观要求。不得临街布置有碍市容观瞻的建。构。筑物,建筑物不准擅自外扩.改门 改窗。掏孔。挖洞,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造型和立面,第三十二条、沿街建筑立面要全面装修 粉刷、其装修标准 装饰材料、色彩,格调及所要设置的牌匾,楹联。霓虹灯等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报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装饰立面应及时清洗.粉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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