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环境污染防治第二十二条,禁止销售 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燃料煤,燃料油,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在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 单位和个人应当停止使用高污染燃料.改用管道煤气或者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及其他清洁能源 但城市集中供热除外 第二十三条,在城市建成区 不得新建单台容量29兆瓦以下.含29兆瓦,的燃煤供热锅炉.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的区域 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逐步取缔单台容量29兆瓦以下、含29兆瓦 的燃煤供热锅炉,其他区域逐步取缔单台容量14兆瓦以下.含14兆瓦 的燃煤供热锅炉 新建 扩建 改建的锅炉,应当符合城市供热规划,原有锅炉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应当逐步予以拆除,锅炉、窑炉等燃煤设施,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套建设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用降低污染的先进技术,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包括建筑物拆除 建设施工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污染防治设施经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要求,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概预算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并在施工现场公示扬尘防治标准、管理人员 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扬尘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建设单位制定的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对施工单位实施监督。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市区进行建设施工或者从事其他产生扬尘污染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 拆除或者爆破建筑物时,应当对被拆除或者爆破的建筑物采取洒水或者喷淋等措施,二.施工工地应当设置不低于两米的硬质密闭围栏。并对进出口道路进行硬化,三。在施工工地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 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 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布.等措施 四 高空作业运送散装物料.建筑垃圾和渣土的.应当采用密闭方式运送.禁止高空抛掷 扬撒,五。闲置的施工工地的裸露地面,应当对其进行临时绿化或者铺装,六,建筑物拆除和工程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不能及时清运的 应当采取喷洒覆盖剂、洒水或者覆盖防尘网,布 等措施 七。城市主要道路施工时,施工单位应当对同步通行机动车辆的临时道路实施硬化,洒水和清扫.八.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方可驶出施工工地。物料堆放场地或者其他作业场地.第二十六条.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贮存,装卸和运输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物料堆放场应当划分料区和道路界限,料区应当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堆放的物料应当采取覆盖.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场地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冲洗 二 装卸、搅拌,筛分物料 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加装除尘设备等防尘措施.三.运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运输.卸货空车应当清理干净 重新密闭 不得沿路泄漏,遗撒、飘散、第二十七条.矿山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工艺,设置除尘设施等措施.防治采矿场.排岩场的扬尘污染 对采矿场,排岩场的运输道路应当进行硬化处理,并及时清扫,洒水,尾矿贮存设施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第二十八条,机动车排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在用机动车。应当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有资质的机动车排气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测.符合排放标准的,由市。县.市.机动车排气管理机构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 机动车辆接受车辆安全检测时 应当具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不得上路行驶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拥有机动车的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县.市,机动车排气管理机构申报机动车排气情况.第三十条。销售车用柴油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配备能有效去除胶质,灰份等杂质的过滤设备、第三十一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不得从事产生噪声污染的生产 加工、维修等生产经营活动、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存在的上述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逐步取缔,第三十二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并应当提前3日公告附近居民。中 高考前15日及考试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限定音量,限制作业时间,第三十三条,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不得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发出噪声的方法,推销商品,招揽顾客.不得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叫买叫卖、在餐饮 娱乐等公共场所不得从事噪声超标,干扰周围居民生活,休息的活动 在城市市区街道 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不得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第三十四条、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不得在十九时至次日八时从事产生噪声、振动的室内装修活动、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等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对周围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第三十五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经营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餐饮业专用烟道和油烟净化装置。专用烟道的排放口高度和位置不得影响周围居民正常生活、相邻单位正常工作环境,二,噪声,振动排放必须符合规定标准 三 设置油水分离设施、污水经隔离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四、油烟净化装置和油水分离设施应当维护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实现达标排放。第三十六条。餐饮业,洗浴业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功能区的要求.严格限制在居民住宅楼兴办,第三十七条.从事电磁辐射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或者使用相关规定中的电磁辐射项目或者设备。必须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防止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信息传递中的电磁波发射天线 工业,科学、医疗应用中的电磁辐射设备、高压送电中的电磁辐射体,离开人口稠密区的距离应当满足规定安全限制的要求。第三十八条。在城市市区设置广告灯箱,电子显示屏。霓虹灯 射灯等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建筑物的玻璃幕墙应当采取技术措施达到漫反射.第三十九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造成环境污染的,必须进行恢复整治,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者对停用的采矿场,排岩场.尾矿库和其他工矿用地,必须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生态恢复资金、恢复生态,第四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在转产或者搬迁前,应当清除遗留的有毒 有害原料或者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并对被污染的土壤进行治理.第四十一条.可能发生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 并定期进行演练、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单位,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