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唐政发。2009 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 管理区.工业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唐山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19日市政府十三届二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管理、依法处理闲置土地.促进节约和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认定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以及虽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建设投资总额或者开发建设面积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建设用地、第二章。认.定。第四条,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一.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 自批准用地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二,已经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投资总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建设延误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在动工开发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延期开发书面申请,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后.土地使用者应 当及时恢复建设 自延误开发建设的原因消失之日起不恢复建设满一年的.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第五条,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分期建设的,按分期建设的范围核定闲置土地面积,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向闲置土地使用者下达。闲置土地认定通知书。告知闲置土地的认定理由、处理依据、处理方式以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等,第七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如实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等资料。第八条,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闲置土地的理由。依据和处理方式等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可提供相关依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第三章、处.理 第九条。闲置土地的处理分收取闲置费。收回土地使用权和处置三种方式.第十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每平方米2元至10元收取闲置费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 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取相当于出让合同规定的出让金20.以下的闲置费。第十一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满两年未实施补偿或实际用地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第十二条.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已实施征地补偿。连续两年未使用的,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时、未足额实施征地补偿的,由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差额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征地前土地使用者实施补偿,第十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对已全部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 未实施拆迁安置的,收回的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 对已部分实施拆迁安置的。已拆迁安置部分土地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或交由土地储备机构进行储备、对未实施拆迁安置的部分土地由原土地使用者临时使用,第十四条,对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闲置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了抵押权或者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冻结的,还应当通知抵押权人 司法机关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 处置方案依法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处置方式处置闲置土地、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按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但最长不得超1年.二、改变土地用途 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三 安排临时使用 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后、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适当补偿,六,土地使用者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定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人民政府,由政府另行安排使用,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由政府按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书的约定供应土地.七 对因政府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征地补偿费的.除选择本条 一。至,六 项规定的方式外 可以按照实际交纳的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剩余部分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第十六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下达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终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撤销建设用地批准书,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政府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的土地闲置或建设项目取消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时、应当给予原土地使用者适当补偿。补偿标准由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以及合理的土地使用费用等因素确定,第十八条.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一年以上未满两年 近期内又无法动工建设的、土地使用者按规定缴纳闲置费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储备机构可以予以收购、收购价格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第四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