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 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野三坡管委会 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 年六月九日,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确,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 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 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4。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包括铁路 公路 供水。供电 供气,通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 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3,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5 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7,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9、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10,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 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 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 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 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