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试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野三坡管委会。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 职责明确.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 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 法规 规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 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 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3。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 4.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 选线及设计方案,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3,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 4,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 5,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7。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9。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 10 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 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 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 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 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 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