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 试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野三坡管委会。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确 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 城乡规划法,等国家 省 市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 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 包括铁路 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 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3。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5、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7,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 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9,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 建设容量 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10。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三 工作程序,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 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 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 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 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 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 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 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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