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野三坡管委会,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九日,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确.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 等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 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 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包括铁路 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 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 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3、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5,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 7。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9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10。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 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 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 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 5,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 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 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 1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 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 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 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