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 县政府各部门,野三坡管委会,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年六月九日 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 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确 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 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 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 2 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 县城总体规划.总体城市设计 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 修订、3、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修订、4 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包括铁路、公路 供水 供电 供气 通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 1 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 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3、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 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 5,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7 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 9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10,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三、工作程序.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进行审议决策 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 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 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 5 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 二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 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 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 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