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涞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野三坡管委会.涞水县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规定,试行 已经2010年6月8日县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二,一 年六月九日.为增强城乡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严肃性、体现、依法依规,职责明确、公开透明.提质提速。的原则 依据,城乡规划法。等国家 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县政府领导下的城乡规划委员会 县规划委员会实行全体会和常务委员会分级审议决策制度、现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一,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与程序、一。县规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决策事项 1。城乡发展战略规划。城乡规划工作重大方针和政策的编制,修订 2,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县城总体规划 总体城市设计,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等规划纲要或方案的编制、修订 3 风景名胜区及产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修订。4。县域大型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包括铁路,公路,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电厂.水厂,污水处理厂 垃圾处理场等项目的选线。选址等,5 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规划事项。二。县规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策事项。1.县城市政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的选址。选线及设计方案 2。县城行政办公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选址及设计方案.3 县城居住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4.县城旧城区和城中村改造计划及改造规划方案,5.工业项目在产业园区中的定位及占地面积 6.县城主干道路两侧占地10亩以上的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7,全局性的规划管理制度.规定,8。县城主干道景观控制规划及整治方案 9 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的用地性质的兼容性,建设容量,配套的公共设施等强制性内容进行重大变更的规划方案、10 景区重点部位占地10亩以上建设项目的选址及设计方案,11.规委会主任要求提请会议审议的有关规划事项 三,工作程序 1.县规委会办公室提出召开规委会的请示、并按照县规委会章程有关规定协调筹备会议。2 县规委会按照章程明确的议事规则 进行审议决策,规委会常务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规委会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由规委会主任主持,特殊情况随时召开,3.经规委会审议通过的事项。规划 由规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签发会议纪要,以县政府名义下发有关批准文件。各相关部门按照批准文件要求及相关规定办理手续,4、需报请上级政府审批,备案的城乡规划事项。按法定程序上报,5,县规委会办公室组织对报经批准的城乡规划进行公布。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审批事项与程序 一,审定的规划事项,1,落实和协调县规委会审议决策事项。规划 办理县规委会批准实施的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2,依据经批准的各项规划和相关政策法规.技术规范 办理不需要提请县规委会审议的其他一般性建设项目规划审批手续、二.工作程序.1.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经批准的城乡规划和政策法规,对建设项目提出审查意见或规划条件,特殊情况 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或征求有关部门意见、重要事项报县政府批准,2.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对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查,对重要地段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评议、3 依法依规办理各项规划审批手续 协调组织规划公布事项 各级各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城乡规划。不得违背已批准的城乡规划审批建设项目、不得违背城乡规划进行任何建设活动,确需调整已经批准的规划事项重要内容或设计方案强制性内容的,必须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本规定重新履行有关手续、否则.各部门不得办理任何手续,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以前凡与本规定不符的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