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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现发布.葫芦岛市城市规划区建设管理若干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长.张东生 二。年七月一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各种建设活动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各种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本市市区。近郊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纳入规划控制范围的区域、具体范围按市人民政府赣制或修订的城市总体规划执行.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一切建设活动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其审批权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建设和发展总体规划统一行使.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理架管线工程.设立广告牌匾或其他临时建设 必须持有关合法证究及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规划审批手续。未获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许可文件的。不得开工建设、第六条 单位或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必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没准整自取用地下水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责令限期改 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第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扣建大棚 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三号1990年4月五日起施行.规定的构筑物.必须依规划法规定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扣建大棚的 属违法行为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公告责令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八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栽植成片林木,必须持有关证明和材料到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对未经批准擅自栽植成片林木的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在城市建设征占用土地时一律不予补偿,第九条,严禁在下列区域建造任何形式坟墓.一、耕地 林地.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三 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四,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五 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城市规划区域内现有的基地、由民政部门公告责令限期迁移或深埋,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 第十条,未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堆置排放废弃物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第十一条 城市霸划区内的一切建设用地均应在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盘划许可证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后方可征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征用建设用地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并及时办理相应手续,第十二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已经获得土地使用权而闲置两年或两年以上的土地,应根据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予以收回调整,第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已被城市建设征用的土地上 严禁违章修建及植树。打井、扣建蔬菜大娜等行为.借口给予补偿,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城管监察支队负责规划区内违章建筑物、地上附着物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对本规定中的其他违章行为进行监察.对无权处理的移送有关部门予以查处,市土地.水利。农业。林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各自职责对规划区内各种建设行为实施执法检查,并积极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规划区内的各项管理工作,第十五条.上述行政执法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有不作为行为的,由政府法制部门接监督程序办理。对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人员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制止或举报 第十七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复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已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0年7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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