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城市绿化管理规定、1997年7月25日本溪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7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1998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溪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其所属的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自治县,区,城建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区内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五条.城市新建区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30。改建区的绿地面积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绿地是指、城市公共绿地 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区绿地的总称,第六条.城市绿化工程设计必须由有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绿化设计方案应报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七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方案、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第八条。城市基本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 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第九条.城市中的单位庭院和居住区 应按规定标准建设绿地、第十条 城市基本建设的附属绿化工程及单位庭院和居住区未按规定建设绿地的 责任单位应按规定向市,自治县人民政府缴纳绿地建设费.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设。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资金按下列途径解决。一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的绿化工程建设资金。从城市建设资金中拨付 二.城市新建 扩建.改建的项目和开发住宅区的绿化配套建设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三 单位庭院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本单位承担 四.居住区绿化建设资金由建设单位承担.五、铁路。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的绿化建设资金由其主管部门承担,第十二条、城市绿地的绿化,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依照下列规定,一.城市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由城市绿化管理部门负责 二,城市公园和风景区绿地以及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三.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五,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负责、第十三条,绿地管理单位应按标准对各类绿地进行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予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第十四条、街面市场内的公共绿地,市场主办单位应予保护、造成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第十五条.城市绿地内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1980年12月31日前生长,栽植在城区各类绿地内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1981年1月1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在本单位庭院和住宅区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城镇居民在私有房屋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引进和调出苗木,花卉及种子。必须按规定经过有关部门检疫,未经检疫不准引进或调出。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 须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手续,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和公园绿地禁止占用 其他绿地如确需占用 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批准后,缴纳补偿费.并异地还建同等面积的绿地。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占用期满须及时恢复原貌。第十八条,城市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开荒种地 挖土取沙,开矿采石、埋坟造墓 二 倾倒垃圾 泼洒污水.三 依树搭棚。围树建房。在树上钉挂物品,四,攀折树木、撅技摘花,扒剥树皮。践踏草坪、割草打柴、五,养殖放牧 六.损毁绿地及绿化设施的其它行为,第十九条,未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在城市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或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摊点应服从绿地管理单位的管理、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绿化设施。擅自砍伐,移植,修剪树木 确需拆迁绿化设施,砍伐、移植,修剪树木的,须经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补偿费.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 自治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异地建设。第二十一条.电力、邮电、煤气、自来水.市政设施等部门,因维修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 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经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后方可施工。因不可抗力危及管线安全使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拆迁绿化设施的可先行施工 同时报告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在24小时内补办批准手续,工程结束后 管线权属单位应及时恢复绿地原貌.第二十二条,防护绿地 公共绿地的防火工作依照,本溪市森林防火办法.执行,第二十三条,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建立档案,设置标志,落实责任.重点养护.严禁砍伐 移植和损毁。第二十四条 凡应承担城市绿化植树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因故不能履行绿化植树义务的,由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县级以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收缴绿化费。并负责栽植树木.第二十五条,因生产,交通等事故造成绿地 树木,设施损毁的.由责任单位负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城市绿化工程项目设计方案。未经批准或未按批准的设施方案施工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第二十七条,擅自占用城市绿地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貌 赔偿损失外,每平方米处以2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一。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第.二 项.第,三。项,第。四、项.第 五。项,第、六,项规定之一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擅自在公共绿地内设置广告牌、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 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赔偿损失。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不服从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管理的商业.服务摊点的经营者,由公共绿地管理单位给予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取销其设点申请批准文件.并可以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回营业执照.第三十条、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树木和损毁绿化设施的 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赔偿损失外.并处以补偿费1 3倍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砍伐古树名木的。由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或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管理单位因养护管理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由市,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二条、绿地管理责任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损坏的,视其损坏程度。由市 自治县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四条.对违反本规定 拒不服从管理,阻碍绿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侮辱、殴打绿化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第三十五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履行职责,文明执法 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粗暴给他人或绿化管理工作带来损害的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六条。本规定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