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 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 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 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 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 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 须按下列规定批准 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第十八条 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 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电力 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 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 拴系牲畜,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 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