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 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四 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 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 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 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 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 保活三年、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电力,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 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 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 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 钉挂物品.拴系牲畜。三 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 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 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 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确需设置的,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