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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道路绿化带 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 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 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 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 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 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 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 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 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电力,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 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一 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 二.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三。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二,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三.倚树搭棚建房。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倾倒有害污水,四 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 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确需设置的 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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