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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保护与管理第十三条,城市绿地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一,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 道路绿化带、防护绿地由管理单位或产权单位负责、二。单位附属绿地和自建的公园由本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绿地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四、城市苗圃.花圃由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绿地应加强养护管理.保持花草树木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绿地建设永久性建筑物,因特殊需要占用城市绿地进行临时建设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除临时建设以外,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 应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占用期满,由占用者负责恢复绿地原貌.第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一,城市绿化管理部门和全民义务植树栽植的树木归国家所有,二.单位在其用地范围内栽植的树木归本单位所有、三。居住区内栽植的树木归产权单位或小区物业管理委员会所有、四,居民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 因工程建设确需砍伐或移植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须按下列规定批准。一。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0株以下的。经所在区 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二.一处一次性砍伐或移植树木11株以上的,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超过100株的,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第十七条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交纳树木砍伐补偿费.并按伐一补三的比例 由砍伐树木的单位或个人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树种、树龄和地点补植树木,保活三年,第十八条。稀有珍贵树木应建立档案.严格保护、不得砍伐.确需移植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电力。电信等部门为维护管线安全需修剪树木的。应经所在区,县城市绿化行政管理部门同意,第二十条。城市树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后。方可砍伐或更新,一,发生严重病虫害、无法挽救或自然枯死的、二 严重倾斜、妨碍交通或危及人身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安全的 三 树龄已达到更新期的,四,需要更换优良树种的.第二十一条。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采摘花草.穿行绿篱 二,攀树.折枝,剥树皮 在树木上刻画、钉挂物品 拴系牲畜.三、倚树搭棚建房 在绿地内排放废弃物,堆放物料,挖坑取土、开荒种地 倾倒有害污水.四、在绿地内放牧,捕猎,埋坟。用火,第二十二条,建筑施工现场应采取保护措施。不得损毁花草树木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绿地补偿费和树木砍伐补偿费应用于绿化建设、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使用 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公园内不得擅自设置临时商业服务设施和摊点 确需设置的 由管理单位提出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方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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