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化规划,近期实施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性质,确需变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的有关规定审批,因调整而减少的绿地面积,应予以补足、第七条 新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须符合下列规定。一。居住区不低于30.旧区改造不低于25 二,主干道不低于25,次干道不低于20 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单位.宾馆.体育场馆不低于35,四,城市商业区、工业企业不低于20,第八条。城市绿化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第九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中应包括绿化配套工程投资.城市工程建设项目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须与主体工程规划设计同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报绿化配套工程规划设计和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标准的,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工程设计方案、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征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按批准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施工.当年绿化季节不能完成的绿化工程 应在下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道路绿化带等绿化工程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第十二条.鼓励单位和居民利用房前屋后 墙体。阳台种植花草。鼓励单位和公民认建,认养.认管城市公共绿地和栽植公益林。纪念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