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清扫与保洁管理第十六条,清扫保洁必须达到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道路清扫保洁人员不得将垃圾污物扫入道路两侧的雨水井内。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交通始末站,停车场,集贸市场应当实行全日保洁 第十七条、清扫保洁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城市道路及其两侧绿化带.广场 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二.各单位门前按照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划定的卫生责任区负责,三。居住区内由街道办事处组织民办清扫队伍负责.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环境卫生移交手续的由产权单位负责。四、城市公共绿地.交通始末站。公园.风景区,体育场、停车场等由管理单位负责,五,集贸市场由开办单位负责 各种摊点由经营者负责、六 国铁,电铁、公路沿线和城市河道由管理单位负责。七.公共厕所由产权单位或者管理者负责.第十八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二、乱扔果皮.烟蒂。纸屑。包装物等废弃物 三、乱倒垃圾 渣土 污水,粪便和任意抛弃动物尸体、四 随地填埋,焚烧垃圾.第十九条.畜力车进入市区必须配置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撒落粪便和其他杂物 各类宠物在室外排泄的粪便由饲养人清除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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