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1991年10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4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7,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各类危险房屋,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直管公房,拨用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经鉴定结构严重损坏 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城镇危险房屋改造计划.审查重大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危险房屋管理及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城镇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 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承担,承担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领取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第六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 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持房屋产权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房屋有明显危险迹象.房屋所有人未申请鉴定的。房屋承租使用人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第七条 城镇危险房屋鉴定费用。由鉴定单位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 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八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统一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安排有房屋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在接受鉴定任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鉴定项目复杂的,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与鉴定、第十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和专业技术规范 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 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 现状和房屋结构情况、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五.填报房屋鉴定文书 第十一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 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 责令限期重新鉴定.合格的.在鉴定文书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审核专用章,并将副本发送房屋所有人,房屋鉴定资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 房屋所有人须按房屋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修缮和改造措施 排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危险的 须立即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由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其他所有人.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治理。维修治理费用,按建设部,城市异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合理分摊.第十三条、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对危险房屋自筹资金进行维修治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维修治理危险房屋时。可与承租人合资维修治理、或由承租人集资维修治理、治理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所有人分期偿还.也可以房作价偿还,第十四条,经维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竣工时 报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原鉴定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规定限期重新维修治理 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一,未取得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屋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按违法所得3倍以内 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以罚款,二,承担房屋鉴定的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屋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应收鉴定费的5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 三,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 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或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四。对危险房屋所有人、不按鉴定处理意见维修治理房屋的.责令其限期维修治理、逾期拒不维修治理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 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强行组织维修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 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财政 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