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4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7.111号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各类危险房屋、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直管公房,拨用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经鉴定结构严重损坏.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城镇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审查重大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危险房屋管理及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城镇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承担.承担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领取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第六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持房屋产权证明 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城镇房屋有明显危险迹象。房屋所有人未申请鉴定的.房屋承租使用人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第七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费用。由鉴定单位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 第八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统一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安排有房屋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在接受鉴定任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鉴定项目复杂的、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与鉴定,第十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 危险房屋鉴定标准、和专业技术规范 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一、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房屋结构情况 二、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五、填报房屋鉴定文书。第十一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鉴定,合格的。在鉴定文书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审核专用章、并将副本发送房屋所有人。房屋鉴定资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保管,第十二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须按房屋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及时采取加固修缮和改造措施,排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危险的.须立即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 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 由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其他所有人,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治理 维修治理费用 按建设部、城市异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合理分摊,第十三条、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对危险房屋自筹资金进行维修治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维修治理危险房屋时,可与承租人合资维修治理,或由承租人集资维修治理.治理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所有人分期偿还,也可以房作价偿还.第十四条、经维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竣工时,报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原鉴定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规定限期重新维修治理 第十五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一 未取得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 擅自从事房屋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按违法所得3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处以罚款.二,承担房屋鉴定的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屋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按应收鉴定费的5倍,最高不超过1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三.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或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四,对危险房屋所有人 不按鉴定处理意见维修治理房屋的.责令其限期维修治理 逾期拒不维修治理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强行组织维修治理 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第十六条 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 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罚没款上缴财政,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