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城镇危险房屋管理办法 1991年10月2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1991、145号文件公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大政发 1997。111号.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二十六个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大连市区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的各类危险房屋.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直管公房。拨用公房、自管公房和私有房屋。经鉴定结构严重损坏 承重构件丧失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四条 市及县 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城镇危险房屋管理领导小组.应依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城镇危险房屋改造计划 审查重大治理方案和治理措施,监督检查危险房屋管理及其他有关重要事宜。城镇危险房屋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及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第五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具有相应资格、设备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单位承担 承担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 领取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方可从事房屋鉴定工作.第六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持房屋产权证明、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城镇房屋有明显危险迹象,房屋所有人未申请鉴定的 房屋承租使用人也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第七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费用,由鉴定单位按物价部门审定的标准收取。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房屋所有人承担,鉴定为非危险房屋的、鉴定费由申请人承担。第八条.城镇危险房屋鉴定 统一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安排有房屋鉴定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第九条 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在接受鉴定任务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城镇危险房屋鉴定、须由两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其中.鉴定项目复杂的 应邀请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参与鉴定,第十条.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 和专业技术规范,并按下列程序和内容进行、一、初始调查 摸清房屋的历史,现状和房屋结构情况,二,现场查勘 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三 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四,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意见,五,填报房屋鉴定文书,第十一条 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在房屋鉴定结束后。须将鉴定文书及全部鉴定资料。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经审查不合格的、责令限期重新鉴定,合格的.在鉴定文书上加盖、房屋安全鉴定审核专用章、并将副本发送房屋所有人.房屋鉴定资料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第十二条,经鉴定确认为危险房屋的,房屋所有人须按房屋鉴定文书提出的处理意见 及时采取加固修缮和改造措施.排除危险,加固修缮不能排除危险的。须立即停止使用或整体拆除,异产毗连的危险房屋、由房屋建筑面积最多的所有人负责组织其他所有人,筹集资金进行维修治理 维修治理费用,按建设部 城市异毗连房屋管理规定、合理分摊,第十三条 私有房屋所有人,应对危险房屋自筹资金进行维修治理,确因经济困难无力维修治理危险房屋时、可与承租人合资维修治理 或由承租人集资维修治理.治理费用从租金中扣除或由所有人分期偿还.也可以房作价偿还.第十四条,经维修治理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竣工时.报请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原鉴定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须按规定限期重新维修治理.第十五条,违反本管理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视情节给予处罚 一.未取得危险房屋鉴定资格证书,擅自从事房屋鉴定的.责令停止鉴定。按违法所得3倍以内。最高不超过3万元 处以罚款、二,承担房屋鉴定的单位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房屋鉴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按应收鉴定费的5倍 最高不超过1万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三 承担危险房屋鉴定的单位。故意把非危险房屋鉴定为危险房屋造成损失的.或把危险房屋鉴定为非危险房屋在有效时限内发生事故的,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并取消其危险房屋鉴定资格 四。对危险房屋所有人.不按鉴定处理意见维修治理房屋的,责令其限期维修治理。逾期拒不维修治理可能造成他人生命财产损失的 应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强行组织维修治理.所需费用由房屋所有人承担 第十六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下达处罚决定书、实施罚没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罚没款上缴财政、第十七条,本管理办法由大连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