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85号令公布,2011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已由2011年10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代市长,李柳身,2011年11月11日。第一条,为了保护城市人居生活环境,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39号令,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排放.收集。运输 中转 倾倒、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 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 分区负责.及时清运,合理处置的原则,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发改.规划 环保,公安、交通.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四条。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 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和发展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项目,鼓励企业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筑材料和进行再生产,制定生产.销售.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第五条,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有计划地建设.鼓励多渠道筹集资金建设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第六条。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 回填。利用应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七条。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前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建设项目单位向市,县,市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建设项目施工许可后需要处置建筑垃圾的。由施工单位向市 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第八条、申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具备核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用,二,工地出口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或具备有效的保洁方案,三、有建筑垃圾现场分类排放处置方案。四.有加盖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及时将建筑垃圾清运至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定的消纳场地.不能及时清运的。应当妥善堆置 并采取防风,防扬尘等防护措施。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可以自行清运 也可以委托经批准的清运单位清运.委托清运建筑垃圾的,应当与清运单位签订委托清运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并对清运单位的清运行为进行监督,自行组织清运的单位,应当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时注明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以下规定.一、车辆必须保持整洁.禁止车辆外表带泥上路行驶 污染路面 二.车辆必须加盖密闭装置、不得超载.不得抛撒遗漏,三,按照核准的运输路线和时间行驶 四。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排放许可证 自觉接受监督检查、第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一,具有工商营业执照.符合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相关规定,二.已安装符合标准的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的运输车辆、车辆核定总载重量不少于80吨、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设。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第十二条。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县.市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申领建筑垃圾消纳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有土地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或者林地使用文件.建设工程回填或者置换建筑垃圾的。应当具备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合法的批准施工文件、用于建筑垃圾储运和综合利用的 还应当提供项目可行性文件 二,消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出场路线图,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三.有消纳场出口洗车槽。车辆冲洗设备及道路硬化符合标准 四、已具备建筑垃圾分类消纳处置方案,第十三条,实行建筑垃圾处置收费制度。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在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交纳处置费,处置费主要用于建筑垃圾场建设,管理。运行及处理服务。第十四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的产生、清运。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乱撒,乱倒建筑垃圾的.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清除、找不到当事人的.应当及时 组织清除.建筑垃圾清运结束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现场清理干净,报所在地的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验收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批准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第十六条、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不整洁,不密闭运输的、责令改正、并按每辆 次.处以10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 责令其消除污染影响、并按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加处50元罚款 但最多不得超过3万元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建设.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交给未经批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6月26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市政府第85号令、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