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维护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水单位,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供水,用水和相关活动、本市对节约用水,再生水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城市供水设施向用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用户、提供生活。生产和其他用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用水,是指用户根据生活,生产等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行为,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设施 是指净水配水厂,泵站.取水井,输水配水管网 闸阀,消火栓、结算水表.二次供水设施和其他附属设施.第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行政管理工作,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供水用水的具体行政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全市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供水用水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水利 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供水用水的相关管理工作,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发展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水利等部门、根据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水资源综合规划.编制全市城市供水发展规划 第六条.本市实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业发展的政策 鼓励城市供水用水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供水用水的现代化水平,第七条。鼓励国内外投资者投资建设城市供水设施。从事城市供水经营活动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城市供水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发生、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第二章,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九条 在本市进行城市建设开发和旧区改建时.应当按照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同步建设城市供水设施,新建,改建,扩建水厂和跨区县输水配水管网的。立项主管部门在办理项目立项审查时、应当书面征求市供水管理部门的意见,第十条、城市供水设施建设。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一条.城市供水用水使用的设备.管材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第十二条、地下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进行竣工测量,建设单位应当将城市供水设施竣工资料及时移交城市建设档案部门,第十三条,城市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供水企业等相关单位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三章 城市供水经营。第十四条、城市供水企业和自建供水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以下统称供水企业,应当取得市供水管理部门核发的城市供水许可证后、方可供水。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供水水源 三,有符合设计要求的制水和输水配水设施,四,有符合国家城市供水水质标准的供水水质检测报告,五 有原水水质和供水水质检测能力.六,有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七、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八,有保证安全、稳定供水的规章制度、九。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自建供水设施的单位向本单位内部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应当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接受市供水管理部门的监督、供水企业不得擅自停业,歇业.供水企业无法继续经营的.应当对用户用水作出妥善安置 并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后 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五条。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对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 安全供应.供水管网压力和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运营状况进行评价,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供水行业统计的要求。定期向市供水管理部门报送运营状况统计资料 第十六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供水行业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接受用户监督。第十七条.供水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使用符合标准的净水剂 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第十八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供水管网测压点.做好水压监测,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第十九条、城市供水用水应当按照户表计量结算,供水企业应当安装检定合格的计量结算水表,第二十条、城市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按照居民生活,生产经营,特种行业等用水用途分类定价 需要调整城市供水价格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市供水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掌握供水企业经营成本状况.为政府定价提供基础依据。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本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水价标准收费、使用统一的收费凭证。第二十一条,供水企业应当保持不间断供水,不得擅自停水 供水企业进行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确需降压或者停水的.应当提前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连续停止供水超过十二小时的.应当报供水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供水补救措施 在降压或者停水四十八小时前 供水企业应当将停水时间和范围向社会公告,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 供水企业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供水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二条.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员.净化工 设备检修工等关键岗位人员。应当持证上岗、直接从事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二次供水。第二十三条。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因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将城市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后。通过管道供水的方式,本条例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为二次供水设置的水箱,水泵.闸阀 气压罐,电控装置.水处理设备.消毒设备、供水管道 泵房等设施、第二十四条。新建 扩建。改建的建筑物高度对水压要求超过本市规定的供水水压标准时,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二次供水设施.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第二十五条,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临时用水时,应当与供水企业就二次供水设计方案进行协商。供水企业不得指定设计.施工单位 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供水企业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将竣工验收报告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供水企业不得供水,第二十六条、单位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单位用户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供水企业进行管理,新建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建成后.由建设单位将产权移交供水企业.由供水企业统一管理、原有居民住宅的二次供水设施,其产权移交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二十七条。二次供水设施应当采取防污染措施 确保城市供水安全,第二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完好,保证水质,水压合格,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二次供水水质受到污染时。管理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清洗消毒 并委托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专业检测单位进行水质检测 检测合格后 方可投入使用。二次供水设施检修或者清洗消毒需要停水的、管理单位应当提前通知用户,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单位 应当具备清洗消毒条件,并向市供水管理部门备案,第五章、城市用水、第三十条。供水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一条,用户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供水企业交纳水费、不得拖欠和拒付.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水费的 按日加收不超过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超过两个交费周期 拒不交纳水费的 供水企业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采取停水措施,用户足额补交欠费后。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恢复供水。第三十二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用水类别为用户安装结算水表,用户发现结算水表损坏的、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企业、因用户原因造成结算水表损坏不能计量的,供水企业可以按照前六个月中的最高月用水量估算水费.第三十三条。用户需要水表分户 移表,增容,变更的,应当到供水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照有关规定交纳费用。由供水企业负责实施、第三十四条。工程建设需要临时使用城市供水的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用水计划指标后.与供水企业签订临时用水协议、并按照约定使用、第三十五条,公安消防部门应当按月统计消防用水量并向供水企业提供。其生活和冲洗车辆用水应当另行安装计量水表、消防用水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第三十六条,非消防特殊需要使用消火栓的、经公安消防部门同意后 向供水企业申请领取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交纳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使用费和水费,使用指定的消火栓。停止使用消火栓时,使用单位应当及时退还城市消火栓使用证和取水计量设施,供水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退还取水计量设施保证金.第三十七条 用户需要安装消防防险设施的,应当向所在区 县公安消防部门申请.经批准后与供水企业签订消防防险用水合同。并按照规定交纳防险准备费,用户非因消防需要不得开启消防防险设施.发生火灾时.用户自行开启消防防险设施、灭火后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重新铅封、需要试验用户内部消防防险设施的 应当通知供水企业启封,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加压取水,对水压有特殊要求的 可以采用间接取水加压.经供水企业同意安装供水管道直接加压设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和规定,第三十九条。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不准擅自与城市公共供水管道连接.因特殊情况需要连接的 应当向供水企业提出申请,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 方可连接,禁止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 第四十条,供水企业因自身责任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给当事人造成直接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因不可抗力造成供水管道跑水的除外,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用水行为,一,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二。非因消防需要,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四、拆除,伪造,开启法定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结算水表或者设施封印,五 私装 改装.毁坏结算水表或者干扰结算水表正常计量,六,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第六章 城市供水设施维护、第四十二条、单位用户.新建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供水设施。原有住宅居民用户负责管理结算水表以内的管道等用水设施.供水企业负责管理建筑物以外的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建筑物以内至结算水表之间的供水设施由产权人负责管理,经改造验收合格后。由产权人将产权和管理移交供水企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四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对其负责管理的城市供水设施定期进行检查维护.并按照规定进行巡检.确保城市供水设施安全运行,第四十四条、供水企业接到城市公共供水设施跑水 漏水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对影响抢修的其他设施,供水企业可以采取合理的应急措施 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公安,交通,市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供水企业在抢修或者维修城市供水设施时 应当对现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程完成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第四十五条,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供水管道材质和使用情况 对老旧,破损严重的供水管道按照计划进行更新改造、并按月向供水管理部门报送统计资料,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地下城市供水设施情况,施工可能影响供水设施安全的、施工单位应当与供水企业商定保护措施,并签订供水设施保护协议、未与供水企业签订保护协议,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不得施工 已经施工的 应当立即停止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修复,承担修复费用,赔偿损失.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建设单位因工程建设确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应当与供水企业签订协议,由供水企业组织实施 并向供水管理部门备案,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和结算水表,第四十八条。城市供水干线 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 禁止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等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活动,在抢修,维修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时,移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安全防护范围内的花灌木。草坪的.由供水企业负责恢复原状.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第四十九条 供水企业或者城市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在接到用户有关城市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漏水通知后 应当及时修复,居民用户不得将结算水表及其以外的公共供水管道等设施占压和覆盖,对供水企业抄表或者维修.抢修城市供水设施,应当予以配合、第七章 供水水质监督、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供水水源的环境保护、划定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切实保证城市供水安全,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在城市供水水源保护范围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第五十一条,水利.环境保护部门在城市供水水源水质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供水企业,水源水质发生重大污染的。应当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五十二条,城市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第五十三条。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水质自检.并将检测结果报告市供水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管道,在投入使用或者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市供水管理部门指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五十五条 市供水管理部门负责对供水企业执行国家和本市城市供水水质标准和技术规范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布,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城市供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二。未签订临时用水协议违法用水的。三。未按照规定建设二次供水设施的.第五十七条.供水企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市供水管理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整顿 一.未取得城市供水许可证擅自供水的。二,供水水质,压力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四。未按照规定检修城市供水设施或者城市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五 新建 改建 扩建的供水管道,在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连接前未清洗消毒的。第五十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二。未按照规定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的,三.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不及时维修的 四,二次供水设施未采取防污染措施的,第五十九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供水干线、支线管道和庭院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地下安全防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埋设线杆,挖坑取土,种植树木,堆放物品,危害城市供水安全的,二,工程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三 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连接的,四、再生水管道.供热管道或者生产用水管网系统与城市供水管网系统直接连接的、五,擅自拆除,迁移,改动或者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六.擅自在城市供水管道上安装直接加压设备的,第六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补交水费、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上直接取水的.二。非因消防需要 擅自开启消火栓和消防防险装置的 三.绕过结算水表接管取水的。四、改变结算水表正常计量的.五,非法充值结算水表磁卡的,第六十一条.违反治安管理有关规定 妨碍供水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阻挠供水企业工作人员抢修城市供水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供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条例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