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未按本办法有关程序取得批准、擅自在地铁建设规划控制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由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赔偿,第三十九条。被征收人不及时签订征地补偿协议或者不按规定交出土地使用权的.以及被拆迁人不按时搬迁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征地和拆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对妨碍地铁建设工程实施的单位和个人 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造成地铁建设工程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地铁建设,勘察设计 施工、监理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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