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地下水源的保护。第十三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水利,地质矿产等部门划定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布。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埋设有毒。有害物质.严禁随意排放生产,生活污水。深井周围半径30米内不得设置厕所,粪坑,垃圾堆等污染源 第十四条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地下水水位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回灌计划.由取水单位按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回灌、回灌水的水质必须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的有关标准 回灌经费可从收取的地下水资源费中予以补助。第十五条、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各深井进行水质化验,掌握地下水水位和水质变化情况.第十六条,在城市地下水水源保护区内兴建地下工程影响城市地下水源的,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做好不同含水层的止水隔离工作、第十七条。取水单位应定期测量地下水水位 如发现有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开采。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并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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