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一 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 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现有的深井。应严格控制取水量 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 加以封闭 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凿井申请报告。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 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八条、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 保证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 应立即停止施工 并通知建井单位,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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