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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 一,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 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 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 现有的深井 应严格控制取水量、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加以封闭。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凿井申请报告.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 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 第八条,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 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 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井单位。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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