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 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现有的深井。应严格控制取水量。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加以封闭,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凿井申请报告。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八条,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 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井单位 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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