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 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现有的深井 应严格控制取水量.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 加以封闭 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凿井申请报告.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 取水层,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并核定取水量 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八条.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井单位、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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