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 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已严重超采 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三,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 四 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 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现有的深井.应严格控制取水量、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加以封闭、第七条 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 凿井申请报告。二 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 设计取水量、建井材料等、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八条 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 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 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 并通知建井单位 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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