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地下水开采管理.第五条.下列地区禁止开采取用地下水。一,地下水已严重超采。地面已出现沉降的地区.二,地下水已受到严重污染的地区 三、城市商业区和居民密集地区,四,影响建筑物安全的地区.五.其他不宜开采取用地下水的地区。第六条.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深井、现有的深井,应严格控制取水量.其中自来水供水管网到达区域内的深井.应停止使用。加以封闭。第七条.凡需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 应持下列资料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凿井申请报告,二、凿井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材料 三。凿井施工设计方案,包括井位 井径,井深、止水层。取水层、设计取水量 建井材料等,四.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并核定取水量、城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 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发放.第八条。经批准取用城市地下水的,凿井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方案施工.保证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在施工中若发现地质,环境不宜开凿深井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并通知建井单位 建井单位应及时向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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