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16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以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省长,罗保铭二,八年七月十一日.海南省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第三条,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及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已经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和城镇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收集、接纳 输送,处理.处置城镇污水的设施的总称.包括接纳,输送城镇污水的管网、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装置和处理污泥的相关设施等 本办法所称城镇排水设施是指汇集和排放城镇污水。雨水的管道,沟。河,渠.泵站等设施所形成的网络系统。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的指导工作,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和管理工作,财政 价格,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工作.第六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运营成本,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要求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制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市,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费的具体标准,第七条、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成本的监审和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管、为城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提供依据,第八条,城镇污水处理费按照用水量按月计收 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已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未安装水表的,其用水量按照取水设施铭牌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的取水能力计算,第九条.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减征或者免征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具体办法由市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用水单位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污水,达到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一.二级标准的,按照收费标准的50,计收城镇污水处理费,达不到一,二级标准的全额征收.第十一条,使用城镇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委托供水企业征收。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城镇污水处理费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征收 委托代征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其代征手续费不超过2、第十二条。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的,由代征单位催缴.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市,县。自治县水务主管部门处以应缴城镇污水处理费3倍的罚款 但对单位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个人的罚款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第十三条,依照本办法征收的城镇污水处理费实行 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缴入同级财政、纳入部门预算、由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拨、第十四条 城镇污水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水务,财政等主管部门和代征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截留 挤占,挪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二,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城镇污水处理费的。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扩大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