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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 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 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 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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