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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 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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