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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 县.自治县经济发展 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 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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