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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9年5月27日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修正案,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省直管市县管理体制。促进市。县.自治县经济发展,对 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依法批准,禁止占用生态公益林地和其他林地从事非农业建设及开垦。采矿,采石。挖沙.取土,挖塘等破坏土层及地表植被的活动。二,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修改为,海口市。三亚市、儋州市人民政府13。5公顷以下,本修正案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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