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权属的确定.第二十六条.下列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一。人民政府依法颁发的确定土地权属的凭证,二。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征收 征用。划拨、出让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准使用土地的文件、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组建 合并。分立国有农场的批准文件 四。国有农场与周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用地协议书.五,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依法达成的书面协议 六、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处理权属争议的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决书等文书或者附图.七、地形图。航片、影像资料及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据、对土地权属争议一方或者双方均无法提供前款规定的书面证据的、应当以查明的争议土地的历史使用情况和使用现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作为确定土地权属的依据.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祖宗地,为由要求确认土地权属 第二十八条,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与实地一致,但实际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的、按照实地四至范围计算土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界线。四至界线不清楚 但面积准确的.以面积数量和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第二十九条,因土地协议书与批准附图不符而发生的争议,协议书上四至界线清楚的 以协议书为依据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上四至界线不清楚.但附图已标明的。以附图为主.参考协议书确定土地权属界线 协议书和附图均不清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协商确定土地权属界线,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土地权属界线.第三十条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查验有关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对未颁发过权属证书的土地进行确权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时,应当在7个工作日前.将核定界线通知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核定界线通知书应当载明主持核定的机构和人员,拟核定的土地。位置,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等有关事项,申请人和相邻人应当按照要求到场参与指界 因故不能到场的 可以委托代理人到场参与指界。并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时间等内容 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中止指界,部分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可以按照到场的相邻人和申请人指定的界线核定土地权属界线.全部相邻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指界的.由调查人员按照申请人指定的界线和土地使用现状 用地习惯等核定土地权属界线。主持核定的人员应当有2人以上.核定事项完成后,参与核定的人员应当在现场对核定结果签名和签署日期 对不签名的参与人、主持核定人员应当在核定结果上注明.第三十一条。在调查土地权属界线时,申请人、相邻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可以带1至2名熟悉土地权属界线的人员协助指界.第三十二条.核定事项完成后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核定书.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和相邻人无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在核定书上签字盖章送回,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核定书送达书面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 申请重新核定的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重新核定的事项.事实 理由和证据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和相邻人提出的重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重新组织实地核定土地权属界线的决定。送达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决定不予重新核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和相邻人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最终的土地权属界线核定书仍提出异议的,终止土地权属登记程序 申请人和相邻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申请人和相邻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无正当理由不签字盖章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无异议,第三十三条.土地权属界线核定后,符合登记要求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登记申请人所在地和土地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张贴公告.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公告时间不得少于十五天。公告地登记部门应当将公告同时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媒体或者政府门户网站上刊登 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登记申请人的名称,地址,二,拟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核定的权属界线,四至 三,他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 事实。理由和证据。四 受理异议的机关.五.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申请人 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期间届满前、书面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异议申请,提供具体的处理请求和有关证据材料。没有书面提出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异议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作出是否受理异议申请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对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机关提出.有权机关受理异议申请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公告期满 申请人 相邻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对公告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