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苏建建管。2012,634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委,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提升监理工作质量和水平,发挥监理工作成效,我厅制订了、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原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的通知.苏建工,2008。562号。同时废止。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11月12日、第一条、为了增强监理企业争先创优意识。发挥典型示范引路作用。进一步规范,省示范监理项目 创建活动。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省内 省外监理企业监理的项目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的.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开展.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第三条,本地企业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 的数量不超过本地企业总数的30 非本地监理企业申报数量不占当地申报指标.但不超过本地企业申报数量的20,第四条.申报 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满足以下条件。1、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且无重大投诉的,2 应当是二级及以上工程 且合同监理费用在150万元以上、特殊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工程.申报条件可适当放宽,第五条,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企业自愿参加的原则,应当在项目开工一个月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名单通过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 10个工作日内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上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不予参加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第七条.省示范监理项目 创建应当在申报备案的同时,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悬挂,创建江苏省示范监理项目工地,标牌、在施工现场办公室张贴创建考核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条、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的工程,应当将创建、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目标写入监理规划 并依据现行的创建考核标准 在监理规划中提出创建方案和具体的创建措施.第九条,项目监理机构应当依据考核标准对创建项目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自我评价 监理企业必须对项目监理机构各个阶段的工作质量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并保留书面的评价考核记录.监理企业内部未组织考核的。取消其创建 省示范监理项目,资格、在创建活动中,企业内部应当组织对本项目的观摩活动、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提供一篇与本工程有关的论文、第十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活动实行全过程的监管 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前 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组织专家对年内已竣工或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创建项目,监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 进行全面考核。并作出综合评价 评价结果为优秀的 应当在,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和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各省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10月底前将本地区推荐上报的。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名单及 省示范监理项目考核申报表,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第十二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地推荐上报的项目名单。于每年11月份组织专家进行考核 并对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审定 公示和公布。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考核小组、应当包括主管部门人员及监理行业的专家。专家比例不应少于检查小组人员总数的60 第十四条,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同时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 现场的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 第十五条,授予省优秀的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项目上的任职时间必须超过项目工期的70 第十六条。监理企业在申报,省示范监理项目。创建过程中。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申报项目的考核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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