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第二十九条,本市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实心粘土砖,本市逐步禁止生产 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其他粘土砖的地区和时限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禁止占用耕地。毁田取土生产粘土砖,禁止销售.使用的粘土砖不包括本条例实施前已经生产和购买的粘土砖,法律,法规对旧城风貌区和文物保护单位使用墙体材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指导本辖区粘土砖生产企业的关闭或者转产、生产粘土砖的企业向新型墙体材料转产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扶持,第三十一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扶持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 生产,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符合国家公布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及生产规模的。生产企业依法享受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利用粉煤灰 炉渣、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生产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新型墙体材料、第三十二条、新型墙体材料应当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应当制定企业标准。报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抄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没有产品标准或者达不到产品标准的墙体材料。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在设计.施工中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设计单位不得设计采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施工单位不得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 监理单位不得同意建筑工程违反设计图纸的要求使用实心粘土砖或者其他禁止使用的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