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 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 隐患预警.应急救援 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 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 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 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 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 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