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 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 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 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 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 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 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