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 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 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 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 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 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 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