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 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 数据分析 故障报警、隐患预警 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 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