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 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 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 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 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变动硬件设施 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 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 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雷击。火灾 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