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监督和管理第三十四条,本市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统一的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实施电梯安全全过程分级分类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托智慧电梯管理应用 归集电梯相关许可、监督检查等信息,整合电梯基本状况。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等数据.实现电梯信息查询 数据分析,故障报警.隐患预警 应急救援.投诉举报等功能,电梯相关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第三十五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并保证信息真实,完整,具体规定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电梯相关信息已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得要求相关单位和机构重复提交。鼓励电梯行业协会和电梯安装 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将工作标准.服务质量、行业自律等信息 录入智慧电梯管理应用,第三十六条.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护保养等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不得采用更改软件程序 变动硬件设施、设置不公开的使用密码等手段设置技术障碍,影响电梯正常运行和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用双随机的方式对电梯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对下列电梯实施重点监督检查 一,公众聚集场所和超高层建筑使用的、二。近二年内发生过安全事故或者遭受过台风 雷击.火灾。水灾等灾害影响的、三、使用年限超过十五年或者故障频率高的。四。对进行重大修理 改造或者更新的必要性存有争议的,五。其他需要实施重点监督检查的.第三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 应当责令电梯使用单位立即停用并对电梯进行全面检查 待事故隐患消除后方可继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