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应急处置和救援第二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纳入当地应急救援体系,统一协调指挥电梯应急救援工作.第二十九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除不可抗力外,应当在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或调度指令后三十分钟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 并及时向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报告应急救援情况、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应当指定应急救援人员.或者与设立维护保养点的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签订互助救援协议、协议应当明确三方的应急救援责任和义务。第三十条、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及其受委托方难以在规定时间内到达现场实施救援的,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按照就近就快原则调度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救援。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服从调度指令及时处置.探索电梯应急救援网格化服务管理模式。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根据需要可以调度和指导电梯所属网格的相关专业救援力量开展应急救援.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接受电梯安全应急处置指挥平台调度参与应急救援的社会力量予以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接受调度指令.对非本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救援的 救援费用由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该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承担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依法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制定电梯应急专项预案并进行演练,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演练、并记录演练情况,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确保电梯运行监测装置和紧急报警装置正常使用,有效应答、保持电梯应急救援通道畅通.电梯使用单位发现电梯出现故障、发生异常情况.或者接到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检验 检测机构事故隐患报告的.应当及时组织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消除前,应当停用电梯,第三十三条,因电梯事故造成人身伤害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做好受伤人员的救助工作,已经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的,应当及时启动电梯事故理赔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