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文物建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文物建筑,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遗址类博物馆,纪念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第四条,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遵循政府属地管理、行业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市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意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新闻.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在重点时段和重要节日期间面向社会进行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加强村.居、民文物建筑消防宣传教育,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文物建筑消防公益宣传活动,第六条、鼓励、支持文物建筑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推广使用远程监管,智能监控、安全用电、高效防火灭火.智能巡查等先进设施设备和技术,第七条,市 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文物建筑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市、县、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的方式,依法处理有关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