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规划第九条.市,县。市。区 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交通运输规划以及自然保护区 文物保护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第十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相关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意见.为全域旅游预留发展空间。第十一条。市,县 市 区、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旅游重点建设项目目录。推动旅游重点项目建设、落实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本级政府编制的全域旅游发展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进行旅游开发 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和生态环境 保护传承其特有的文化风俗和历史风貌,建设规模风格应当与周围景观相协调.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建设项目和旅游设施.应当符合全域旅游发展规划,并遵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旅游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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