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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传承与利用第二十六条 在科学保护的前提下 深入挖掘历史文化遗址内涵.依托历史文化遗址主题资源建设文化和旅游特色品牌,推动历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鼓励依托历史文化遗址建设旅游景区 主题研学基地.开展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园区建设,支持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资源开发文化创意产品及衍生产品 从事民间工艺及旅游产品的制作和经营。建设传统手工作坊和非遗传承基地 第二十七条、鼓励开展与历史文化遗址有关的文艺创作,学术研究。教学科研等活动,鼓励利用历史文化遗址设立主题博物馆,陈列馆。美术馆等展陈场所。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展示历史文化遗址资源.第二十八条,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和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推进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 鼓励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遗址的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九条 市 县,市.区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历史文化遗址的宣传,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新媒体等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宣传和传播历史文化遗址主题精神,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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