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 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 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 复制,发布 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 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 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 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