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 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 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 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 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 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 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 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 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