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 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 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 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 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