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 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 复制 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 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 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 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