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 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 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 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 复制.发布 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 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 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