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第七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 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 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 技术 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