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道德,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第七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网络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完善网络暴力信息治理机制 健全用户注册 账号管理.个人信息保护 信息发布审核.监测预警。识别处置等制度,第八条 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的、应当依法对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认证 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用户账号信息管理 为遭受网络暴力信息侵害的相关主体提供账号信息认证协助,防范和制止假冒。仿冒.恶意关联相关主体进行违规注册或者发布信息、第九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和公开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网络暴力信息治理相关权利义务 并依法依约履行治理责任、第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违法信息。应当防范和抵制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涉网络暴力不良信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网络暴力事件实施蹭炒热度、推广引流等营销炒作行为,不得通过批量注册或者操纵用户账号等形式组织制作、复制 发布。传播网络暴力信息。明知他人从事涉网络暴力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其提供数据。技术。流量,资金等支持和协助.第十一条。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定期发布网络暴力信息治理公告、并将相关工作情况列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年度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