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首发企业现场检查行为 强化首发企业信息披露监管 督促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归位尽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试行,等,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针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的企业,以下简称检查对象,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或交易所作为检查机构.在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一定方式对其信息披露质量及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执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第三条。现场检查是书面审核的重要补充,是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信息披露要求及中介机构执业质量等的重要手段,检查对象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切实承担相应责任,充分披露投资者自主进行投资价值判断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第四条。检查对象和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配合现场检查工作,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和接受问询时陈述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阻碍,第五条。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廉洁公正、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检查人员的工作接受检查对象及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的监督 第六条.检查结果公开前、参与现场检查及处理的人员对检查情况负有保密义务。第七条。证监会注册部门负责现场检查的整体统筹协调及指导,包括确定检查机构。移送检查资料、组织检查沟通。协调监管合作、跟进检查进展.处理检查问题.强化结果运用.统一处理标准,共享检查信息以及组织检查培训等。第八条 证监会适时通报现场检查开展及处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