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 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