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 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 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 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 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 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