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 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