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 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 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