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