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 公正的活动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 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 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