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 公正的活动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