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 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 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 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