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 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