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取消其参评资格,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 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 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 追回奖章 证书和奖金,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 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 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 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 评审委员、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 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 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 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