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 候选者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 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其参评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其他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可能影响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和评审公平,公正的活动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相关候选者有责任的 取消其参评资格 第二十九条.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违反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获奖者剽窃、侵占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 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一条、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提供虚假数据。材料 协助他人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由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 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第三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 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并共享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第三十四条。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委员 评审专家和提名专家.学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第三十五条.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