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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四十二条 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 国家机关 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 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 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六、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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