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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 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四十二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 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四。擅自新建跨部门 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六、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七,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 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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