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 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质量管控 校核工作的 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 开放通道的,五,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 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六 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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