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 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 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第四十二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一 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 共享、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 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 四,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五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六、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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