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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数据处理者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依照数据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网信部门以及有关部门在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中。发现数据处理活动存在较大安全风险的,应当按照规定督促有关组织,个人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消除隐患 第四十二条.数据处理者违反本条例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数据的,依照个人信息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第四十三条,国家机关、履行公共管理和服务职责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共享 开放,应用公共数据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公共数据目录编制、公共数据普查 质量管控。校核工作的,三.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监管职责的、四、擅自新建跨部门.跨层级的公共数据平台和共享.开放通道的,五 未通过公共数据开放或者授权运营等法定渠道、擅自将公共数据提供给市场主体的 六,篡改,伪造。破坏。泄露公共数据的.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八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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