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数据赋能 应用驱动的原则、支持.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 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 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 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区,市、县.镇。街道、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社区,网格,构建五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 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 教育 养老、就业,社保,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 智慧化。便利化。加强大气.水 土壤,自然生态 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三十条 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 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 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 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 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数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育、激励和评价机制、培养数据创新型。应用型 融合型人才,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 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或者与其他院校,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开展数据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