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数据应用与促进第二十八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创新引领。数据赋能 应用驱动的原则,支持,引导数据资源有效应用 发挥数据要素乘数效应.推进数据要素价值转化 鼓励自然人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数据应用领域开展创新活动、但法律。行政法规等明确禁止的事项除外,第二十九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配套政策措施 促进数字经济.数字政务。数字文化,数字社会。数字生态文明建设,探索建立数字经济动态监测和综合评估体系.搭建数字经济运行监测服务平台.定期形成监测报告。研究编制数字经济年度发展报告.为产业政策和资源配置提供决策参考.加快发展数字政务,建设完善市 区、市.县、镇,街道 三级城市运行管理平台、并向下延伸至村 社区,网格、构建五级应用体系。提升协同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数字文化服务.深化数字技术在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 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城市文脉传承等领域的应用、通过数据赋能促进发展新型文化企业 文化业态,文化消费模式,加强以数据应用、数字技术支撑优化数字公共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教育,养老,就业.社保,体育等民生服务数字化。智慧化。便利化.加强大气.水、土壤.自然生态、气象等数据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推动生态环境监测监管,预测预警,污染防治,环境应急等数字化,系统化治理.第三十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遵循安全可靠,自主可控。共建共享的原则,统筹建设本行政区域内数字基础设施,按照规定编制和实施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提高设施利用效率。防止重复建设,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政务云计算 政务外网。政务数据灾备等政务信息相关基础设施建设。深化区块链,可信数据空间等技术应用。并加强相关设施系统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防瘫痪.防窃密能力.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打造超算,智算,云计算和边缘计算等产业集聚区、建立完善算力支撑体系 推进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国家枢纽节点建设,第三十一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数据领域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支持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建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 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 提升数字技术研发与转化能力。第三十二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推动数据应用发展的财政支持,重点支持核心关键技术攻关,产业链构建。重大应用示范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政策规定,加大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支持对数据创新产品和服务的应用推广,鼓励以市场化方式设立数据领域的创业投资基金,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引导数据企业进入多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融资,拓宽融资渠道。第三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完善数据领域人才引进.培育,激励和评价机制 培养数据创新型、应用型.融合型人才,加强数据领域相关知识和技术的宣传、教育,培训、提升公众数字素养和数字技能,将数字化能力培养纳入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教育培训体系,鼓励高校 科研院所等设置数据科学和数据工程相关专业,或者与其他院校。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合作开展数据人才培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