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 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