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 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 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