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 是指海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 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