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