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 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