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 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 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