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 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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