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 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 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 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