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 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 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 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 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