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 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 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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