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 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 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 运用标准化原理,方法和技术。在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