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海关行政许可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关行政许可,是指海关根据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与海关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海关行政许可的项目管理。实施程序.标准化管理,评价与监督,适用本办法、其他海关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上级海关对下级海关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海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行政许可工作,各级海关应当在法定权限内,以本海关的名义统一实施海关行政许可.海关内设机构和海关派出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海关行政许可,第五条 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开、海关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第六条、海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第七条。海关应当按照国家行政许可标准化建设相关规定,运用标准化原理 方法和技术 在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和海关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规范行政许可管理、第八条、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海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 有权依法要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