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 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 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 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 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 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 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 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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