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 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 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 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 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 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 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推进疾病预防。治疗 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