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 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 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 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 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 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 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 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 医药联动改革 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 医保支付。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 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推进疾病预防 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实施 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