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医疗联合体,以下简称医联体.建设,规范医联体建设与管理,完善医联体运行管理机制、助力构建分级诊疗制度,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方式由以治病为中心向以健康为中心转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联合体建设和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7、32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联体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医疗集团,县域医疗共同体、或者称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第三条 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根据区域医疗资源结构布局和群众健康需求实施网格化管理,专科联盟和远程医疗协作网以依托学 协.会等行业组织或医疗卫生机构自主组建为主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进行指导。医联体建设应当充分调动社会办医参与的积极性,第四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政府办医主体责任不变 按原渠道足额安排对医联体各医疗卫生机构的财政投入资金 切实维护和保障基本医疗卫生事业的公益性.有效提升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体现公立医院的社会责任。第五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医疗.医保 医药联动改革 逐步破除行政区划、财政投入,医保支付 人事管理等方面的壁垒和障碍 引导医联体内建立完善分工协作与利益共享机制,促进医疗联合体持续健康发展,第六条,医联体建设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优化资源结构布局.引导优质医疗资源下沉 推进疾病预防 治疗、管理相结合。逐步实现医疗质量同质化管理。第七条,国家卫生健康委负责全国医联体建设相关政策制定与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规划 实施.管理与监督本辖区医联体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