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第八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 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第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合理选择资产配置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应当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资产价值较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 接受捐赠等方式,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完善资产配置标准体系。明确配置的数量,价值、等级,最低使用年限等标准 资产配置标准应当按照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科学技术进步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十一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第十二条,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本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用于保障事业发展、提供公共服务 第十四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加强产权保护,推进相关资产安全有效使用,第十五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照规程合理使用,管理资产,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需要维修、保养.调剂,更新。报废的、资产使用人 管理人应当及时提出。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第十六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 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和鼓励国有资产共享共用.统筹规划有效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 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十九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根据履行职能.事业发展需要和资产使用状况,经集体决策和履行审批程序,依据处置事项批复等相关文件及时处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第二十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将依法罚没的资产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应当对下列资产及时予以报废。报损.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发生分立,合并 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情形,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国有资产划转.交接手续。第二十三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处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