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监督的决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 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第三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机制。加强对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审查。批准重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第五条.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牵头编制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有关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接受国务院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相关部门根据职责规定,按照集中统一.分类分级原则。加强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优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第六条.各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明确管理责任,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各部门所属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 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第七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 财务管理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