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 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 适应产业发展需求。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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