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复审和修订第二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制定并公布行业标准复审计划、第二十四条,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根据复审计划对行业标准进行复审,提出复审结论建议,形成复审材料报送对应初审机构、经初审机构初审后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没有对应初审机构的,直接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行业标准复审结论建议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复审结论建议为废止的.应当对废止的理由重点说明.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行业标准复审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社会公众意见进行汇总,协调和处理。没有不同意见或者相关意见已处理完毕的 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发布复审结论。第二十六条。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的行业标准再次出版时。应当在封面上标明复审信息。对复审结论为修订的行业标准 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进行少量修改能够符合当前科技水平 适应产业发展需求 满足行业管理需要的,可采用修改单方式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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