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企业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承包工程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事业单位及其他法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按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系指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中央管理的其他企业、第四十二条 企业通过境外注册分公司承包工程项目的 或者与境外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两个以上企业联合承包工程项目的,应当由一家牵头企业办理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 企业依法将已备案立项的工程项目分包的,分包企业无需办理备案立项。第四十三条 企业承包合同额在10亿美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备案立项手续时。由商务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单位先开展会商.对项目风险进行评估,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立项和信息报告的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备用金管理按照 条例、以及商务部。财政部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六条.本办法所称。以内。以上,以下,均含本数,第四十七条,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变更表。样式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变更表 样式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回执、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立项回执。样式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信息登记表。样式,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半年情况报告表.样式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报到登记表。样式,由商务部另行发布。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备案管理的通知,商办合函、2017,45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