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 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 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 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