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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