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作如下修改、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