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