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 港口 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 转让,倒卖 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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