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 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 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