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 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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