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 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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