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 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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