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 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 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