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 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