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 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 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伪造 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