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 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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