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 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 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