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 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 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 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 九 转让 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 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