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 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 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 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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