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 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 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拒载 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 违规收费的,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 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 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 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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