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 第一次修正 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其中的 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 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 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 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 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 八,在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港口 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转让。倒卖.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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