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14年9月30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6年8月26日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部长,李小鹏,2021年8月1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4号。作如下修改.一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二,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使用失效 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运输证的车辆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三、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七条 将其中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修改为。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四.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的 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三,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违规收费的,四、不按照规定出具相应车费票据的、五,不按照规定使用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六.接受巡游出租汽车电召任务后未履行约定的,七、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 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的,八,在机场。火车站 汽车客运站.港口,公共交通枢纽等客流集散地不服从调度私自揽客的,九 转让 倒卖 伪造巡游出租汽车相关票据的、五,删去第四十八条、条文序号和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