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对外援助实施管理第三十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根据现行部门分工统筹安排援外执行部门组织实施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依据立项批准内容组织实施对外援助项目。对对外援助项目的安全,质量.进度 投资控制等负责、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管理.第三十一条。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推动重大项目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国际发展合作署和商务部按照职责分工对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资格进行管理、制定有关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对外援助项目由中方负责实施的.援外执行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选定具体项目实施主体,第三十四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不得将所承担的任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第三十五条。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 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协议。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偿援助和无息贷款项下的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一般应当与实施主体商签对外援助项目实施合同,明确规定对外援助项目实施的具体事宜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十七条、因外交,国家安全或者承担的国际义务等原因、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对外援助项目无法实施时、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中断或者终止对外援助项目的建议,第三十八条。对外援助项目执行完毕后,中方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办理政府间交接手续.商签政府间交接证书。第三十九条。国际发展合作署,援外执行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外援助出口物资口岸验放机制,除涉及国家实施出口管制的货物.技术.服务等物项外.对外援助物资出口不纳入配额和许可证管理.第四十条.对外援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四十一条,对外援助人员是指政府或者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派遣执行对外援助任务的人员,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国家规定的待遇保障。对外援助人员在受援方当地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应当遵守中国和受援方的法律法规,尊重受援方的风俗习惯、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加强对对外援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其派遣的对外援助人员在外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享有相应的工作和生活待遇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对外援助人员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作出突出贡献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表彰、在执行对外援助任务期间牺牲的,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可以依法报请有关部门评定为烈士 第四十二条,对于对外援助项目实施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向国际发展合作署和援外执行部门投诉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