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对外援助项目立项第二十二条,受援方有援助需求时。应当将项目建议通过驻外使领馆、团,向中方提出 驻外使领馆,团,对受援方提出的项目建议进行国别政策审核并形成明确意见后报外交部和国际发展合作署、并抄报援外执行部门,援外执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项目建议,第二十三条,对外援助项目在立项前应当经过可行性研究。中方可以要求受援方提供拟立项项目的相关资料、作为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前提.第二十四条、国际发展合作署组织项目前期论证。根据可行性研究结果确定项目。并按照程序批准立项 第二十五条.对外援助项目立项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当与受援方商签政府间立项协议 明确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项目内容 资金安排、实施配套条件 相关税收减免,安全保障等。第二十六条、对外援助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立项协议内容重大调整的,国际发展合作署按照程序报批后可以进行调整并与外方签订补充立项协议,援外执行部门可以向国际发展合作署提出调整的建议.第二十七条.中方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等合作实施的对外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一般应当与合作方商签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八条,优惠贷款项下的对外援助项目、国际发展合作署应当在承办金融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按照程序批准立项.并与受援方签署优惠贷款框架协议、第二十九条 人道主义灾难发生后、国际发展合作署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紧急援助方案.并办理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