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 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 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 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 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 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 第九条 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