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 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六 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 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 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 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七条。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 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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