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申请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 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申请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 四 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五、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材料,六,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目录。七、新研发产品试用考核材料.八,新研发产品技术评审、鉴定。证书或者审查意见 九,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行政许可申请书采用格式文本,文本格式由国家铁路局制定,第六条,国家铁路局对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二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国家铁路局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应当出具加盖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需要时可组织现场核实.检验,检测及专家评审,第八条,申请材料经审查合格的,国家铁路局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送达申请企业.第九条。国家铁路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铁路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企业、检验,检测和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第十条.国家铁路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企业颁发.送达许可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