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第四十四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