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 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四十四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 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 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 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七条 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