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送达第四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第四十二条,执法人员送达法律文书应当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三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自然人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受送达人已向登记管理机关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第四十四条,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并采用拍照 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四十五条,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的.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其他登记管理机关代为送达 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电子方式向其送达法律文书,登记管理机关应当通过拍照.截屏,录音,录像等方式予以记录,手机短信.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信息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四十七条,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可以在报纸或者登记管理机关门户网站等媒体刊登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发出公告日期以刊登日期为准.公告送达,应当在案件材料中载明原因和经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