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 程序合法 处罚适当。第三条,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管辖在本机关登记的社会组织的行政处罚案件、第四条 登记管理机关发现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社会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通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书面委托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登记管理机关对社会组织违法案件进行调查.有管辖权的登记管理机关跨行政区域调查社会组织违法案件的。有关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积极配合并协助调查。第五条、登记管理机关发现所调查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 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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