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 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 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 复制件 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 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 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 五。立案批件,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 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 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 听证相关材料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 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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