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 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 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 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 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拍摄 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 原件予以妥善保管 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 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 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 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 二 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 十、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 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