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 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 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 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 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 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 六 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 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 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 复制件 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 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结案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 案卷封底.予以立案 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 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