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 审核。决定 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 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 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 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 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 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 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 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 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 六.调查笔录 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 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一 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 听证相关材料 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 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