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 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 记录员.检测人 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 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 当事人的陈述 七 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 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 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 六。调查笔录 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 行政处罚告知书 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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