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 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 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 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 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拍摄,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第二十条,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 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 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 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 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 二、案卷材料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 立案批件 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