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 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一。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三 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 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听证主持人。记录员,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十八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 可以拍摄 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期间以时 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 案卷材料目录,三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六。调查笔录 现场笔录.七。照片等证据材料、八 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九、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 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结案报告 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案卷封底 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 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借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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