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一般规定第十条 广播电视行政处罚的立案依据。实施程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应当公示,第十一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以文字,音像等形式.对行政处罚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进行全过程记录.归档保存 第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人员应当文明执法,尊重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第十三条,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载明委托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信息 委托事项及代理权限,代理权的起止日期 委托日期和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变更委托内容或者提前解除委托的.应当书面告知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第十四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 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案件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第十五条,执法人员自行回避或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要求执法人员回避的、应当提出申请,并且说明理由.回避申请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并由本机关负责人作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不停止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第十六条 听证主持人、记录员 检测人。检验人,技术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证据种类主要有,一.书证.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五.证人证言 六,当事人的陈述,七,鉴定意见,八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十八条。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的物证、书证应当是原物,原件、收集原物。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拍摄 复制足以反映原物。原件内容或者外形的照片.录像、复制件.并且可以指定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原物.原件予以妥善保管.第十九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集电子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应当收集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打印 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附有关过程等情况的文字说明 第二十条,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法定期满前交付邮寄的.不视为逾期,第二十一条 经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采取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的送达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和本规定均未明确的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三条,对行政处罚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有关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及时归档,一,案卷封面,二.案卷材料目录、三.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证.五,立案批件、六,调查笔录。现场笔录.七 照片等证据材料,八.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相关文书 九 检验或者鉴定证明,十,行政处罚告知书。十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回证.十二,听证相关材料,十三,财产处理单据.十四。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十五 结案报告.十六,其他有关材料。十七,案卷封底,予以立案,但未作处罚决定的案件材料.也应按前款规定归档。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案卷必须一案一卷 并经立卷人签字或者盖章。任何人不得私自增添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许可 不得擅自借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