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记分制度的管理 教育,引导功能、提升机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减少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下简称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 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第三条、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第四条,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第五条、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互联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业务窗口提供交通违法行为记录及记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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